員榮醫療體系員榮醫院護理獎助學金申請辦法
一、對象及申請資格
1.護理系所科之一年級含以上,包括研究所、二技、四技大學及五專之在學學生皆可提出申請並以設籍在彰化縣及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學生優先。
2.過去無重大違反校規或違法事件與不良行為紀錄。
3.學生成績達到以下標準:
(1)研究所以下 新生之入校排名需達各班之前 50% 。
(2)各學期操性成績 80 以上。
(3)當時申請之前一個學期學業成績平均 75 分以上,專業科目皆為 70 分以上,且無任何科目不及格,實習成績平均 75 分以上。
4.師長推薦:申請學生須附師長推薦函。
二、申請時間
每年申辦2次,第一學期10月31日截止,第二學期3月31日截止。
三、獎助名額
1.由本院每年議定之。
2.申請獎助之人數超過名額時,依在校成績排名高低優先 為 獎助條件。
四、獎助金額
1.學雜費全額補助。
2.每月生活津貼 5000元寒假一個月、暑假兩個月不提供生活津貼 。
3.申請者在本院或他院任職者,不提供生活津貼。
4.獎助學金領取最高年限至多5學年1學期合約半年1學年合約1年,以此類推 。
5.為鼓勵學生爭取工讀機會,接受本獎助學金之學生,可利用課餘時間到院服務,薪資依本院工作規範辦理。
五、申請方式
依公告期限內備齊下列文件,填寫「員榮 醫院護理獎助學金申請表」附件一及「員榮醫院補助護理獎助學金合約書」附件二),向校方經辦單位提出申請,檢附文件如下:
1.依據申請資格第 3 項之學期成績及操行成績正本。研究所以下新生請校方檢附入學排名證明。
2.師長推薦函。
3.補助護理獎助學金合約書一式兩份。
4.申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申請人本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匯款用。
6.申請當學期之學雜費繳費收據。
六、審核方式
1.初審:申請學生需填妥「員榮醫院護理獎助學金申請表」,由護理科系經辦單位受理學生之申請與會辦。
2.複審:校方造冊後連同檢附文件行文至本院,由本院護理部審核議定之。
3.獎助名單確認與合約簽訂:本院本院確定受獎助名單後,由人資室將審核結果行文至校方,連同審核通過補助學生之「員榮員榮醫院醫院補助補助護理獎助學金護理獎助學金合約書」一份,交由學生自存。
4.本院人資室協助後續獎助金匯款事宜。
七、獎助金之請款與發放
1.通過獎助學金審查之名單,經本院審核通過後,匯款至學生個人帳戶(首次匯款含當學期之學雜費費用,及補足開學月份到審核通過月份之生活津貼。隨後之每月生活津貼則固定於6日匯入學生個人帳戶)。
2.簽訂兩學期合約以上學生,應於每學期學雜費繳交後,將繳費收據寄至本院人資室,由人資室協助匯款。
八、獎助之中止
接受獎助學生在學期間遭退學或辦理休學、轉學者及轉非護理科,或因故需終止領取本院提供之獎助金補助,應於一週內以現金或匯款方式,將所領取之獎助金,全額無息退還予本院。
九、服務年限
所需服務年限計算方式,每領取一學期之獎助獎學金者需服務半年,領取一學年之獎助學金者服務一年,依此類推。
十、義務與責任
獲本院獎學金補助之學生:
1.須如期畢業。
2.應屆畢業生須參加畢業年度之護理師執照考試,並於通過證照後於院方規定報到日辦理報到。未通過證照者,可選擇於一年內取得護理師證照後辦理報到,否則視同違約。
3.已具護理師證照之畢業生應於本院規定之到職日至本院辦理報到並履行服務之義務。
4.未取得證照者仍可到院以實習護士任用,或從事非護理性工作,但皆不列入履行服務義務之年數。
5.若因故無法履行者(如服兵役),應向本院提出說明及經本院同意後辦理申請延期服務。
6.服務科別依院方護理部實際編制缺額單位分發,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延後報到或不辦理報到,否則視同違約。
7.於試用期間內無法通過護理部考核,無法正式任用者,需辦理離職並於離職日後一週內將所領取之獎學金全額無息退還予本院。
8.核定受領獎助金之學生,於簽訂服務契約後生效,服務年限自取得證照執業登記為主 起算 依補助學期數之合約服務年限履行;未履行服務年限之義務,需於一週內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一次將所領取之獎學金全額無息退還予本院 扣除已履行服務時間按比例攤還。
9.已領有本項獎學金者,在應履行服務合約期限內不能重複領取新進人員簽約金及留任獎金。
10.畢業後須於服務期滿年數後始得申請在職進修,惟與本院繼續簽訂獎助學金補助合約者不在此限。
11.接受獎助學生回饋工作期間之待遇及工作需求,均依本院相關辦理實施。
十一、其他
本辦法自公布日起生效實施,未盡事宜得視需要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