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補助目的
本院為提升臨床醫護水準,鼓勵護理優秀學生畢業後從事臨床照護服務,特提供補助護理學生獎助學金。
第二條 申請對象與資格
大學(含)以上應屆畢業生,在學期間各學年學業平均成績 80 分(含)以上、各科臨床實習成績 80 分(含)以上(單一學期或單一科目不得
低於 75 分)、操行成績 80 分(含)以上,以及無記過處分記錄者,始得提出申請;符合資格者依補助員額擇優獎助,另具護理師證照、
原住民身份或中低收入證明者為優先錄取。
第三條 獎助款項及額度
提供每名學生每學年 10 萬元,獎助年限以學生修業年限為上限,但最少不得低於二年(二技學生可申請補助二學年、四技或大學部學
生可依學生意願申請補助 2-4 年)。
第四條 申請方式
依公告期限內,並備齊以下文件後(附件一),向校方經辦單位提出申請:
1.獎助學金申請表(附件二)
2.歷年成績單影本
3.清寒證明文件(具備者須檢附)
4.護理師證照影本(具備者須檢附)
5.公費生考核表(導師填寫完畢請彌封、簽名)(附件三)
第五條 審理方式
由校方經辦單位依本院獎助條件進行推薦,送交本院進行審核作業,審核結果由本院統一以書面通知校方。
第六條 義務與服務
一、凡受領本院獎助學金之公費生,應於當年度畢業後至本院服務;服務年數:依實際申請補助年限核算,以補助一學年獎助學金服務二
年原則(不含培訓期三個月),如:申請補助 2 年應服務 4 年 3 個月、申請補助 3 年應服務 6 年 3 個月、申請補助 4 年應服務 8 年 3 個月。
二、公費生畢業後,應配合本院業務需要及時間,至本院安排之院區護理部管轄單位履行服務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延後,否則視同
違約;另履約期間服務單位以臨床業務單位為主,包括:急診、手術室、產房、嬰兒室、各專科之一般病房(含護理之家)與加護病房
等單位。
三、護理公費生應努力學習護理專業知識及技能,並取得學位證書及護理師證書;如畢業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畢業翌年,依考選部每年度第
二度考試結果公告)取得護理師證書者,需辦理離職,並按未履行服務期限佔應履行服務期限比例繳回獎助學金,或護理部管轄單位中

有非護理專業職務職缺時,可申請轉任,但應按未履行護理專業職務服務期限佔應履行服務期限比例於職務異動前繳回獎助學金。
四、公費畢業生履行約內服務義務期間,不適用其他新進護理人員之獎勵措施方案(基隆院區之公費生不在此限)。
五、違約繳款
(一)公費生畢業前因故中途休學、遭受退學處分者,立即中止本合約。
(二)公費生畢業後,未完成應履行服務期限者,應按未履行護理專業職務服務期限佔應履行服務期限比例,於離職前(或轉任非護理職務
前)繳回已受領之獎助學金。
(三)公費生畢業後,至本院履行服務合約時,如未符合訓練標準者,將中止護理公費獎助學金合約,且需辦理離職,並將已受領之獎助學
金一次全部償還。
第七條 其他配合事項
一、校方應就護理公費生就學期間之學業及行為表現,善盡指導及督導責任;如有中途休學、遭受退學處分或中止合約者,校方應立即為
必要之處理並通知院方。
二、請導師需據實提供院方學生在學整體表現之評核記錄(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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