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旨:
為配合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執行公共衛生政策及臨床照護需要,以及因應部內三班護病比之政策要求,參考教育部推展之大專院校畢業生「展翅計畫」之精神,以培育人才就業為導向,兼顧協助弱勢家庭使學生畢業即具有就業力,並與各大專院校合作建立完善就業輔導與媒合機制,特制訂本執行計畫。
二、計畫辦理程序:
本獎助計畫辦理程序,將由本院行文至各大專院校查照,於受理期間接受各學校產學合作申請遞送甄選學生資料,並經內聘審查小組評選後,擇優錄取簽定合約。
三、獎補助對象:
公私立大專院校最後㇐年在校生(專科五年級、二技二年級、四技大學四年級學生)。
四、申請條件:
(㇐)有經濟輔助需求者(由學校審查證明)。
(二)在學操行成績平均為甲等或 80 分以上。
(三)在學各學科成績均為及格且總平均分數達 75 分以上。
(四)在學實習成績列為參考項目。
(五)能確實遵守獎助後應行履約義務者。
五、計畫員額及獎助金額:
(㇐)計畫員額:每㇐學年度為 5 名在校學生。
(二)獎助金額:每㇐學年度每人新台幣 12 萬元。
六、申請方式:
(㇐)每年 07 月 31 日前為申請截止期限,合作學校須於開學日後協助相關在校生之申請資料初審後送交本院進行複審,符合資格者將匯入獎助金。
(二)欲申請之在校生,應於截止期限前向學校護理科系提交申請表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進行審核後推薦,續由本院之評審小組辦理評選作業,
擇優錄取。
七、權利與義務:
(㇐)獲本項獎補助經費之在校生,須於畢業後立即至本院報到服務(申請113 年學年補助者,最慢於 114 年 9 月 1 日報到)。
(二)申請㇐學年補助經費者,須簽立獎助金服務合約書並於本院服務㇐年。
(三)畢業至本院服務者,如取得護理師證照人員將依據本院約用護理師任用,其薪資、福利待遇與其他人相同;若未取得護理師證照人員將得以實習護士任用,並應於 1 年內取得護理師證照,1 年後仍未取得時,則視為違約並依合約進行賠償。
(四)本計畫人員進入醫院服務,將由醫院辦理新進人員教育訓練並進行考核,俟完成評量後依據個人職務性向及本院缺額評估,進行履約單位之分派。
(五)申請獎補助計畫在校生因故終止領取相關經費,需向學校提出轉送本院申請,經審查同意後 1 個月內無息繳還所領取之費用予本院。
(六)獲得獎補助人員未於醫院任滿服務期限,應於離職前無息繳還醫院全額補助費用,始得離職;另任職期間未通過教育訓練之考核或全院員工之年度工作考核標準而不續聘(資遣)者,亦同。
(七)遇有第五項情事者,可於醫院相關章程或法令規範行使行政救濟提出申覆程序。
八、計畫之督考考核:
本計畫之年度執行期間,本院將針對學校之申請案件之辦理文書程序、相關申請案件之文書表單正確性、申請學生之經費領受情形、學生在校就學狀況等等情事,進行不定期督考作業並記錄存查,若有重大違失經通知而未改善者,將終止相關計畫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