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目的:為恭醫療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供護理科清寒或優秀學生至本院就業機會,並增進雙方交流,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格:護理科五專四年級、護理系四技(日)三年級、二技一年級以上及研究所學生,以上非本院員工而有意願於畢業後至本院服務者皆可提出申請。
第三條:審查標準:
一、在校表現:
(一) 智育成績:各年級平均成績 75 分(含)以上,每學期平均成績於 70 分(含)以上,且內外科總平均成績 75 分(含)以上。
(二) 德育成績:各年級平均成績 80 分(含)以上。
(三) 實習成績:平均成績 80 分(含)以上,尚未實習者可免。
(四) 愛校及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者(含參與社團、擔任幹部、社區服務、校內外競賽表現、實習單位表現等)。
二、符合上述條件之清寒學生優先申領(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教育部展翅計畫之學生不適用此辦法。
第四條:繳交資料:
一、在校全年度成績單。
二、自傳(含成長過程、求學經歷、在校期間表現、自我檢討及未來生涯規劃等)。
三、特殊專長及具體事蹟證明文件。
第五條:申請及審查程序:有意願之學生填寫本院護理教育獎助學金申請暨審核表(如附件一)並備妥相關資料後,郵寄資料至本院護理部,經本院審核確定後通知審核結果。
第六條:獎助名額:
一、護理獎助學金核發名額,每年度 25 名。
二、申請獎助學金之人數超過核發名額時,除上述第三條第二項以清寒學生優先申請外,其他則以各年級智育平均成績分數高低決定錄取名單。
第七條:獎助學金發放方式:
一、通過獎助學金審查之名單,由本院匯款至個人帳戶或學校指定獎助學金專戶撥發予學生。
第八條:服務方式:
一、領取獎助學金之學生,畢業後需至本院護理部管轄之臨床單位服務(但不包含門診),所需服務年限計算為每領取壹次獎助學金七萬伍仟元者,需服務壹年(每人至多申請二年)。
(一) 受領一年獎助學金之學生,如於到職後次年仍未考取護理師執照者,得需配合本院人力安排,必要時轉調適合單位,且其合約自動展延至畢業後次年 09 月 30 日止。
(二) 受領十五萬元獎助學金者,依據實習護士實施要點第五項之規定,實習護士之實習期間,以自畢業之日起至次年 09 月 30 日止;若於合約義務期間未考取護理師證照者,依護理人員法不得再執行護理業務,屆時必須自動提請離職或轉調為輔助人力,且需歸還第二年獎助學金金額(七萬伍仟元)。
二、乙方於契約期間內因個人特殊原因致未能出勤連續達 30 日(含)以上者,應自動展延服務期限。其展延期間等同未出勤期間。
第九條:受領獎助學金違約責任:
一、畢業後不履約者、履約後於試用期間離職者、轉調至非護理部管轄單位或至門診服務者,已請領之獎助學金需全額歸還。
二、契約期限內,因工作不力、行為不當或態度不佳,經考核判定不適任者,或因個人因素造成重大疏失者,若遭甲方解除職務,視同違約,自離職日起得按比率歸還違約金,如:請領總額 75,000 元,服務期限已滿 4 個月,未履約 8 個月,應歸還違約金總數為(75,000 元/12) ×8=50,000 元,依此類推。
三、上述違約金金額應於離職前一次付清為原則。
第十條:核定受領獎助學金之學生,應於簽訂服務契約書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