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 助學金實施辦法
壹、目的
協助護理科系優秀學生,畢業後順利進入工作職場。
貳、說明
一、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協助學業品性兼優護理科系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1.就讀各大專院校護理科系學生,包含五專、四技學生畢業前二年、二技學生最後一年申請。
2.學生前一學期操性成績達80分,學業平均達75分且每科成績不得低於60分者。
三、每名每學期助學金為新台幣五萬元,每人最高得申請四學期。申請期間:第一學期為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為二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
四、申請助學金者,於到校註冊後,應檢具學生證及前一學期成績單,填具申請表(附件一),向本院人力資源室提出申請。
五、申請助學金者需與本院簽訂服務合約,服務待遇比照本院同職務同等學歷初任待遇。依申請獎助金總額需簽訂服務年限如下表:
助學金總額 | 服務年限 |
五萬(一學期) | 一年 |
十萬(兩學期) | 二年 |
十五萬(三學期) | 三年 |
二十萬(四學期) | 四年 |
六、義務與責任:
1.領取助學金者需於通知錄取之2週內填寫服務切結書,並辦理完成領款相關助學金總額程序。
2.領取助學金者需如期畢業。
3.領取助學金者應於畢業當年至澄清綜合醫院中港院區回饋工作。
4.領取助學金者應於畢業後一年內取得護理師檢覈考通過資格。
5.領取助學金者未於2週內填寫服務切結書,並辦理完成領款相關程序者,視同自動棄權,得由辦理單位通知後補者遞補之,不得異議。
6.領取助學金者未如期畢業,其賠償金額不超過已領助學金之補助金額,領取助學金者不得異議。
7.領取助學金者未至本院服務服務未達期限,依合約規定應賠償違約金及已獲得助學金之全額,於本院通知後1個月內以現金方式賠償。
8.本院保有未履行義務及賠償者之法律追訴權。
※欲申請者,請洽04-24632000#32505 人力資源室#32523 護理部
參、實施與修訂
本辦法呈報 院長同意後施行並公告施行,如有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