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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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推薦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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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無雙重國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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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科78分以上及實習成績80分以上,操行甲等,身心健康,無慢性疾病,對於醫學中心工作有興趣學習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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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甄學生以大學制護理系(含護理研究所)應屆畢業生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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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進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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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學校推甄,參加甄試後擇優通知體檢,體檢合格者,視缺額依序通知進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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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到職時具護理證書者,以「契約護理」職稱進用;未具護理證書者,以「契約實習護理」進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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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推薦學生經本院甄試錄取後,預計於110年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等梯次報到。詳細報到日期及相關手續資料,由本院另行通知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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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請各學院(校)勿同壹名學生重複推甄多處醫療機構,以免影響其他同學權益及本院進用之困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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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推薦學生請依附件表格列冊,於110年3月16日前(系辦3/10
截止)以電子檔回傳;另推甄面試表及推薦函於面試當日由學生自行攜帶繳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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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請 貴學院(校)來電查詢本年度推薦名額。(弘光限20位名額) |